双边国际快递协议总体情况

2020-08-19 1168

从国家所在大洲来看,亚洲的国家或者区域组织占36.8%,欧洲占30.1%,非洲占18.8%,南美洲占5.1%,大洋洲占5.1%,北美洲占3.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4年与苏联订立第一份国际快递运输,到2016年民航的开放早于国家整个经济的全面开放。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调整国家外交和经济战略,打开与西方国家沟通的大门,反映在支持性基础设施的国际航空运输上,就是订立了一系列国际快递运输,有助于国家的对外经济交往。

在31份国际快递运输中,有14份是与发达国家订立的占45%。而在1954~1970年,只有1份国际快递运输(1966年中国与法国)是与发达国家订立的(占总数的7.1%)。除少数国家订立过多份国际快递运输,其他国家一般仅订立一份。在与中国订立过多份国际快递运输的16个伙伴国中仅有4个是高收入国家,占比为25%。这与原来预计的由于与发达国家紧密的经贸关系、更需要订立新的国际快递运输相反。

仔细研究20世纪70年代以前(特别是50年代)的国际快递运输,就会发现中国与社会主义伙伴国或者友好国家订立的协定中对运价、航空公司指定标准以及运力的规定很含糊,对航空公司指定标准不涉及,对运价和运力有些写明由双方空运企业商定、有些写明另行规定,此后新订立的协定均对这些方面做了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规定。1966年,与苏联的航空运输协定增加了1954年协定没有的运价需要双边批准的规定,但也还没有对航空公司指定标准做出明确限制,直到苏联解体后的1991年与俄罗斯订立新的航空运输协定才规定了“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到2010年再次订立协定时,又增加了原来三个协定均没有的“数据交换”,这时协定才与严格限制的双边快递协定保持了一致。

类似地还包括了与老挝、越南、朝鲜和蒙古的航空运输协定。而上述提及的四个高收入国家与中国订立的第二份航空运输协定,要么在运价,要么在航空公司指定标准,要么在运力方面做出了自由化安排。其余第二份国际快递运输除了与少数国家,比如柬埔寨(取消双边批准的运价限制)外基本上没有什么自由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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