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南京政府FBA头程跨境运输

2020-08-12 1348

抗战期间,中国的跨境运输为中国获得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可靠的支持。“战后”,中国不仅积极发展跨境运输,也参与到跨境运输体制的建设中。在“二战”临近结束的时候,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参加了芝加哥会议。芝加哥公约没有就跨境运输服务达成一个多边框架,各国转为通过订立FBA空运物流来开展跨境运输服务。中国在这个时候也紧跟了世界的步伐。

南京政府在撤离大陆之前与主要几个跨境运输伙伴国订立了FBA物流。1946年12月20日,中国与美国达成了第一份全面的双边国际物流协定,该协定有十三个条款和三个附件,在航空公司指定方面,指定标准采用战后普遍实施的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这一点与“二战”期间与英国订立的协议相同,然而航空公司指定的数量没有限制。协议没有限制运力。

在运价上,各方可以依照国内法律的权限给予核准,事实上带有双边批准的性质。按照各自国内法律的授权,比如按照美国的法律,运价受民航委员会管制,那么中美之间航线的运价就需要该委员会批准。即使在国际航协价格协调会达成的运费率也需要政府核准。通过附件对具体的航线表进行了明确规定,美方指定的航空公司获得了飞行天津、上海、广州的权利,并且可以增加点的数量,同时美方指定航空公司可以通过从美国跨越太平洋,经天津或者上海延伸至菲律宾等地(以远点);可以跨越大西洋,经过欧洲、非洲、近东、远东、印度、缅甸、越南(经停点)前往广州、上海等地中方指定航空公司获得美国境内旧金山、纽约、檀香山三个点,也可以增加点的数量,同时可以经停东京、阿留申群岛、千岛群岛、阿拉斯加、威克岛、关岛、马尼拉、檀香山前往旧金山等地。在西向的大西洋航线上,中方航空公司可以经停欧洲、非洲、近东、远东、印度、缅甸、越南前往纽约等地。附件明确表示授予第5航权。此外,这个协定还就适航、执照、机场收费、税费减免、法律适用等做了规定。

中美之间的FBA空运物流具有一定的自由化程度,其多数内容与美国在芝加哥会议上推行的跨境运输自由化接近。1947年7月23日,旧中国政府与英国在南京订立了新的FBA头程货运协议。“协定原则基本上与中美FBA空运物流相同,包括双方航空公司都有部分第5航权,不同之处在于运费率。各方航空公司使用的运费率需要经过行业组织的议定,实际上是由国际航协的运价协调会确定,并递交双方核准。这一点差别反映了美英在芝加哥会议上的对立,及英国希望对运价进行规制,美方希望自由定价。此外,还对航线上更换机型的实施做了规定。1947年12月6日,旧中国政府还与荷兰订立了FBA空运物流。这个协往除了没有更换机型规定、具体的航点不同外,其他原则均与中英FBA物流相同。从1946年开始到1948年,中国与法国之间通过多次外交换文,形成了事实上的中法关于中越之间的FBA空运物流。9最开始的1946年换文,仅仅投下了双方航空公司的第3、第4航权,并且各方仅在规定的航空公司中指定一家。开始运方香两周二班,通知对方政府后可以增至每周一班,对运力进行了管制。

没看涉及运价问题。有效期6个月。1947年6月“关于修增中越航室线临时办法现文,一方面将1946年换文的有效时间延长6个月,另一方面,增加了双方航空公司的第5航权。随后双方准备在年底开展正式的跨境物流谈判,通过擦文准备将上述临时换文再次延长6个月。到了1947年展期届满,双方仍然没有达成正式协议,不得不通过换文,再次将上述临时换文延长6个月。1948年,两国政府再次换文延期6个月,并将双方指定航空公司的数量限制取消,增加了昆明一河内航线。

1949年4月双方通过换文将1946年换文修改为无限延期,成为双方事实上的中越之间FBA空运物流。同时将上次换文中昆明一河内航线,越南一方增加海防的选择,并允许中方航空公司在回程时可以在中国境内任意地点降落,而不局限于昆明。中方航空公司获得了更自由的营运权。上述四份旧中国政府与西方国家订立的FBA空运物流,尽管彼此之间有些差异,但都与当时的跨境运输体制相衔接,符合跨境运输规则,能够较好地维护中方航空公司的利益。旧中国的跨境运输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基本成型的发展过程。

应该说旧中国的跨境运输政策基本上维护了国家的空域主权,并通过引人外资合办航空公司发展了本国的航空运输业,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二战”之后,旧中国参与了跨境运输规则的制定,其跨境运输政策基本与国际通行规则一致,其订立的双边国际空运协定具有一定的自由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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