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协议的特点

2020-07-04 1064

2013年6月10日,欧盟与以色列订立了欧盟一地中海航空运输协议。这是 一个全面的航空运输协议,所有的欧盟航空空运公司可以从欧盟内部任意地点运营到 以色列的航班,航空公司则可以运营到欧盟任意地点的航班。欧盟一以色 列之间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将在五年内,即到2018年逐步开放,不再对航班数量 进行限制。依照欧盟与其邻国之间类似协议的经验,逐步开放的航空市场将带来 更多的直飞航班,更低的票价。两地之间的游客数量有望增加,从而创造更多的 工作岗位,增进社会福利。逐步开放也给双方的航空公司更多的时间为日渐增强 的竞争做好准备。同时协议还致力于将以色列融入欧盟的“共同航空区”,在航 空运输的安全、安保、环境、消费者保护、空管、经济规制、竞争和社会事务方 面实施欧盟的立法规定。协议主要内容与欧盟一约旦协议基本相同。 从欧盟的“开放航空区”协议、“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和欧盟一地中海协 议可以看出,欧盟“天空开放”协议与美国的“天空开放”协议有较大的不同。

第一,航权开放的幅度更大。在与美国订立的“开放航空区”协议中,已经 授予客运航空部分第7航权;在“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中,授予了独立的国内 航权;在欧盟一地中海协议中,授予了连续的国内航权。

第二,将投资政策纳入协议范围。在与美国订立的“开放航空区”协议中, 要求最终取消对外国投资本国航空公司的股权比例限制。在“欧洲共同航空区” 协议中,已经在缔约方之间实现自由开办航空公司。“开放航空区”协议要取消 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的传统规定。

第三,成立了专门机构,管理协议。欧盟在三类协议中均成立了联合委员 会,对协议进行管理。这个机构的背后似乎就是英国当年在芝加哥会议上建议的 对航空运输进行经济管理的国际机构。



第四,加入保障措施条款。然而这个保障措施不同于国际贸易中现行的保障 措施,即缔约方因为履行协议义务导致本国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采取临时终 止履行协议义务,而是将保障措施作为确保缔约双方履行义务的保证。ECAA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任何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没有履行协议义务,就 可以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这个规定对触发实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很简单,而且 很主观,还很单边,措施也很宽泛,可能导致对保障措施的滥用。

第五,从事商务活动中,允许航空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和贴牌,允许湿租。

第六,加入环境保护和劳工保护条款。这两个条款的加入,特别是后者可能 构成新的国际航空运输贸易保护壁垒。

第七,政策协调。“开放航空区”协议中在竞争政策领域进行协调,并且相 互承认规制决定。在“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和欧盟一地中海协议中,将欧盟涉 及航空运输的全部政策推广到欧盟以外的国家适用,即在航空运输的安全、安 保、环境、消费者保护、空管、经济规制、竞争和社会事务等方面实施欧盟的立 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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