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空开放”协议 下篇

2020-06-27 1234

续... 

航空公司可以选择自己也可以与其他服务提供商合作从事上述陆地和水上运输服务。

运价。 自由定价,既不需要批准,也不需要备案。美国航空公司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航段定价应符合欧盟理事会(EEC)2409/92法令规定的“只有共同航空公司有权引入新产品或者在与现有产品相同的产品上使用更低的价格”。因而,各方航空公司应向当局提供现有运价、历史运价和拟议中的运价信息。政府补贴和支持。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政府对航空公司的补贴和支持对本方航空公司的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向对方通报,并要求联合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出的关切加以研究并采取适当的回应措施。




环境保护。在制定国际航空运输政策时应谨慎平衡保护环境措施的成本和收益,一方考虑拟议中的环境措施时,应评估对行使航权可能的不利影响。如果实施这些措施,应采取适当办法消除不利影响。在制定环境措施时,国际民航组织在《芝加哥公约》附件所列明的航空环境标准应得到遵守,除了已经备案的差异外。

消费者保护。强调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联合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重大的消费者保护事项。计算机的订座系统。在对方境内经营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提供商,只要道守了对方相关的规制措施,就应有权自由地向对方境内的旅行社和销售代理提供旅行产品的分销。各方不得向对方的计算机订座系统的显示、运营、销售和所有权等施加比对本国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更为严格的规制措施。

 联合委员会。各方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磋商有关协议的情况,并审查执行情况。一方可以要求联合委员会就有关协议的解释问题召开会议,也可以涉及一方拒接履行协议和协议实施对竞争影响的事项。联合委员会在第一次年度会议上应审查协议总体实施情况,包括航权行使对航空排放的影响、对航权行使的限制、安保措施的影响、竞争环境的影响,还包括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社会影响。联合委员会应一致同意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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