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航空货运公司相关协议

2020-07-09 1378

当各方允许对方获得本方航空公司49%的投票权时,可以增加行使下列的权利:客货混运航空服务方面,各方航空公司可以有第5航权任意的中间点,加拿大航空公司还可以有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任意两点(包括欧盟成员国与摩洛哥、瑞土、欧洲经济区、“欧洲共同航空区”其他成员国之间),只要加拿大航空公司有一点在加拿大,欧盟航空公司有一点在任一成员国内;全货运航空运输服务可以有第7航权。当各方允许对方国民在本国建立航空公司从事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服务时,可以增加下列权利:客货混运服务的第5航权可以有任意的以远点,而且没有频率限制。各方允许对方国民在完全拥有本方航空公司时,指定航空公司可以享有规定的所有航权,有关对航权的限制完全取消。

数据统计: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依照国内法规所需要的统计数据。如果一方需要相关数据对航空运输服务进行评估,而这些数据又是可获得的,另一方也可以提供。双方应在联合委员会的框架下进行合作促进统计数据的交换。

消费者利益条款,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各方应要求航空公司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在涉及如下(不限于)事项时采取合理和相称的措施:要求保障预付给航空公司的资金安全、拒绝登机补偿措施、旅客退票款、披露实际运营航空器的航空公司身份、披露航空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FinancialFitness)、旅客伤害责任保险和设置无障碍措施。双方在联合委员会框架下就消费者利益保护进行合作,交流相关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计划措施。

商务活动。涉及代码共享、地面服务、联运服务、特许和贴牌等,具体内容与“欧洲共同航空区”类似。

设立联合委员会。委员会将明确涉及协议的有关部门,并促进它们之间的协调。联合委员会可以就有送协设文本的释义和适用召开咨询性质的会议,联合委员会应促进双方的合作。并就有关协议实施的情况进行磁商,包括就影响本协议航空运输服务的市场条件进行重议,交换包括国内影响本协议的政策法规信息,考虑协议可能进二步加议完善改进的地方,讨论有关投资、所有权和控制权议题。委员会建立专家工作机制和议事规则。联合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应一致同意。

环境保护。加入这个条款并不影响双方在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下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在各自主权范围内应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应对航空运输对环境的影响,这些措施应是非歧视性的。双方也认识到应平衡保护环境措施的成本和设益:制定环境措施时,应评估对行使协议规定权利的负面影响。如果采纳这些霜施,应采取适当办法消除负面影响。双方也认同环境问题在多边框架下商讨的重要性。如果环境措施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形式,形成航空环境标准,除各方提交的差异外,各方应遵循这个航空环境标准。各方应就环境问题,包括拟议中将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造成重大影响的措施进行磋商,以最大限度取得措施的相容。磁商应在提出请求后的30天开始或者在相互同意的时间进行。

劳工事务。协议对劳工、就业和工作条件具有重要的影响,双方应通过联合委员会来讨论劳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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