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开发的运输政策

2020-07-01 1126

欧法院2002年对部分成员国与美国“天空开放”协议违反欧盟法律的裁决开启了欧盟统一对外国际航空运输政策的新纪元。2004年欧盟委员会在其“与邻国的共同航空运输政策”中首次提出了将“欧洲共同航空区”(ECAA)下的“单一航空运输市场”进一步扩展到更大范围,建立“共同航空区”(CommonAviationArea)。2005年,欧盟委员会在向理事会提出的制定共同体对外航空政策议程的建议(COM(2005)79final)中就欧盟与第三国订立全面的雄心勃勃的双边航空运输协议时,正式提出了与欧盟邻国创立“共同航空区”的倡议和设想。



目标是在2010年建立“共同航空区”,“共同航空区”成员要有相同市场的运营规则,这些运营规则不仅适用于经济领域,也涉及空管、安全和安保。欧盟在处理与邻国的航空运输关系时,从如下三个层面考虑不同的方式。第一是经济原因,这些国家与欧盟的市场有紧密联系,航空运输市场的融合是自然的;第二是航空政策原因,即为了提高运营的效率,增加安保和安全性;第三是航空运输部门对欧盟睦邻政策的贡献。由于欧盟邻国的多样性,欧盟分三种情况处理“共同航空区”的建设。第一类是参与航空运输领域泛欧合作计划的国家,这些国家正在或者可能谈判加入欧盟的单一航空运输市场。作为加入欧盟前奏,通过在上游采取行动将促使这些国家进行必要的经济和管理变革。这类国家构成了欧洲共同航空区(ECAA);主要包括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西尔干地区国家。第二类是地中海沿岸国家,作为巴塞罗那进程①的一部分,欧盟已经和这些国家建立紧密的联系。欧盟委员会与这些国家订立“欧盟一地中海”航空运输协议,从而开放市场、建立公平的市场影争环境、提升安全和安保水平、改善环境。第三类是其他的邻国。

不仅包括俄要斯,也包括乌克兰、摩尔多瓦、白俄罗斯、格鲁吉亚、亚美尼亚远些位于欧洲的苏联加盟共和国因面“共同航空区”是着眼于通过欧盟与邻国逐步开放市场,在这个过程料新进式地实施欧盟航空运输政策,最终本质上达到规制趋同,为航空公司提供更业的机会,为消费者提供理为广泛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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