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物流货代系统协议

2020-06-22 1192

  1997年美国将与危地马拉订立的协议作为标准范本发布。主要内容如下:

  (1)美国跨境航线。定期客货运,可以授予第1~6航权;货运航班扩展到第7航权。

(2)航空公司指定。航空公司指定数量不受限制,指定标准为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的指定标准。

(3)自由定价。航空货代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商业因素确定价格。双方有三种情况可以干预:第一,不合理的歧视价格或做法;第二,保护消费者免受支配地位导致的高票价;第三,保护航空货代公司不受政府补贴或者支持导致的人为低票价影响。各方可以要求通知价格或者进行价格备案。一方不得采取单方面措施。

(4)更换机型。只要指定国(对于去程运输,更换机型和航班号后续地点构成以指定国为始发的国际航空运输的连续部分;对于回程航班,更换机型和航班号后续地点构成以指定国为目的的国际航空运输的连续部分),全货运服务除外。

(5)包机运输。双方指定货代公司的包机运输在两国内的点不受限制,可以直接在两国之间飞行,也可以在对方国家与第三国之间从事包机运输,而且点不受限制,只要该航段构成母国与对方之间连续运营的一个组成部分(第5航权),但是不包括货运包机,也就是说货运包机有第7航权。包机运输有分程权、合并运输的权利、更换机型等权利。执行包机服务的航空公司可以选择受本国或者对方国家有关包机运输的法规管辖,如果两国的法规有差异,应依照对包机限制最小的执行。

(6)跨境物流系统非歧视和竞争准则。信息显示标准适用的一致性;数据的全面性;不应删除加入航空公司提交的信息比如更换机型的信息以及航班经停点的信息;计算机订座系统不仅有义务,也有权按照提供服务所雅地济适用的跨境物流系统规则从事业务活动;订座费和分销设备都应在非技视的基础上提供:信息显示应是非歧视的、货代公司中立的、市场中立的:一方应有权让主营业务地在另一方的销售代理和旅行社自由进入其货代公司系统,只要符合上述原则。一方不能对另一方的货代公司系统在使用施信设施、硬件和软件选择和适用、硬件技术安装上实行更为严格的要求也不能在信息显示上实施更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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