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管理体制内在矛盾

2020-06-04 1308

行政职能与业务功能两大范畴作为港口主管机关,其职能覆盖范围涵盖行业管理、战略调控,以及国有产权代理等。而作为港务行政机构同时兼任市场的业务经营功能、业务经营管理两大范畴,我们可以看出,前者为国家职能,而后者为市场主体业务所体现的功能。

产权关系与市场调节主体不清这种失误导致港口的制度化治理结构存在内在矛盾。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有客观具体的社会背景与发展环境的,我们不能说在当时是不合适的。当时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进程还在起步,将一直以来作为国家计划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推向市场时,首先采取了具有国家垄断特点的混合模式。港口的这种混合经济模式的治理在西方萨缪尔逊的主张中似乎是合理的,而在我国对于港口从计划推向市场的过程中,基于国情特点也是合乎实际的。但是,不管是在法治化治理还是制度化治理下,“产权”这个根源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它在市场活动中所要求主体地位的“问题”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政府、私人混合参股的“混合经济体”形式在法国、德国等国家极为普遍。但是,对市场主体产权关系调控的尴尬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多样化内容却不存在。

如何针对海运业大资本特征及其定位:“混合经济体”也有其优势当前,世界海运业的大资本、高风险、资产专用性及转移沉淀成本高等特点,使海运业存在着高度惨烈的竞争,也形成了高度海运企业通过覆盖全球主要航线与不同区域主要港口,向全球物流一体化经营人方向发展,形成了以“实力”为基础行业竞争的较高门槛。事实上,这种大资本超实力的竞争如果在公私参股的“混合经济模式”下运营,在国际竞争中体现的优势也是很显著的。但是,公与私两种关系在西方市场产权关系下是可以调节的,我国如何规划与协调好政与私这种关系,却是我们目前的一种“困惑”。我国港口治理体系目前所沿袭的这种经济色彩的高度集中模式,如果排除“产权”的主体地位与行政干预问题不论,“混合经济体”这种色彩的实体来说,在执行中央政策与国家战略上无疑相比较西方国家而言具有一定优势。

如何协同港口行政治理与市场调节这两方面协同机制“缺位”问题:制度化安排整合两项资源当前,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我们确实忽略了行政治理职能与业务经营功能两个体系之间协调机制“缺位”的问题。如何正确将这两个问题摆在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位置,是确立两者之间协调机制的一个核心问题。当前,海运经营业与港口主体两者之间的经营与治理的一体化进程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如何利用我国港口主体行政治理与市场调节这两方面“缺位”的契机,发掘两方面的优势,对之间的协同作出制度化整合,从而发挥国家引导,将港口与航运推向新的高度。这一战略利用得好,无疑对我国航运企业整合港口资源,在全球构建综合物流一体化运营体系,在残酷的世界海运竞争中提升自身的实力,具有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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