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跨境物流三支柱

2020-06-01 1155

通告中提出了其跨境物流政策的三个支柱,并在2012年的对外航空运输政策通告中进一步强化:第一支柱:恢复法律的确定性。要纠正与欧盟法律不相符合的双边协定,从而确保法律的确定性,使得欧盟航空公司在飞往欧盟以外国家时,获得相同的起第二支柱:与邻国建立共同航空区。继续发展与周边国家的航空运输关系。与欧盟候选国谈判之前向更大的地域范围推进。第三支柱:与其他关键伙伴订立全面的双边协议。

与主要的双边关系伙伴谈判新的跨境运输协定,与美国的谈判是欧盟与第三国谈判的核心,执行的关键就是在欧盟一级与美国进行谈判。不应降低有关的标准要求。欧盟继续在安全标准实施上提供有关的资助。评估欧盟在多边机制中的立场,在国际范围内讨论建立新的跨境物流秩序。在国际民航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组织中发挥欧盟一个声音的作用。

欧盟航空战略中包括一个新的欧盟对外航空运输政策。欧盟新航空战略的总目标是提升其航空业的竞争力,在对外航空运输政策方面,围绕这个目标提出进一步推进开放跨境物流市场准入的政策。欧盟委员会认为应确保欧盟航空业进入有增长潜力的市场,因为这些市场在未来的10多年里更具有经济发展机会。在执行欧盟跨境物流政策的第三个支柱时,要更加关注这些有增长潜力的市场,以增加欧盟航空业的投资机会,同时确保公平竞争。为支持日益增长的全球航空器贸易,欧盟要航空安全协定的范围,通过相互承认降低飞机贸易的交易成本。

欧盟已经与美国、巴西和加拿大达成了类似的全面航空安全协定。在确保跨境物流公平竞争方面,欧盟委员会特别提出需要对不公平旋价手段加以限制,可以通过全面的双边跨境物流协定加以解决,并建议欧盟尽快出台新的规范不公平手段的立法。还要求进一步放松控制,增加航空公司的投资机会。比较最新的跨境物流政策,可以发现提高跨境物流市场的毫争性、确保公平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利是其共性,差别在于欧盟强调增加航空运输业的国际投资机会,而这一点正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家仍然严格限制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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