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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运输准入协商

2020-05-02    1328

国际物流运输事务涉及国家利益,各国通过市场准入机制控制的进入,以控制本国物流运输市场的开放规模,本国物流运输企业的利益。市场准入是国家保障某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设定的审核和控制机制,可谓是一个进入行业的“门槛”。显然,开展国际物流运输业务,首先是国家政府之间必须达成共识。这些都表明,两国之间的物流运输市场相互开放,必须经过两国政府之间的正式协商和批准,并正式签署政府间的相关协议,物流公司才能开展具体的客货运输业务。

实际上,国际运输市场准入包含两项基本权利:一是物流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权,又称运营权,需经两国政府商定,航班业务权,即业务范围,由指定的物流运输企业确定并向准入授权国正式提交文件,经授权国批准后实施。具有市场准入权的外国航空公司,必须具有准人授权国政府颁发的物流运输业务证。通过市场准入许可的审批控制,保护本国、本地区或经济联盟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作为进入另一个国家、地区、或经济联盟体物流运输市场的互利交换条件。

业务经营管理国际物流运输市场准入许可的内容之一是业务经营权,通过对业务经营权的管理,体现双方互惠原则,业务经营权利范围还包括飞越权、技术性经停权、加班飞行权等一系列问题。获得、保护、保留或撤销这些权利,两国政府需要通过协商并在相关的物流运输协定中具体阐明。运力是物流运输企业能力的体现。在国际物流运输市场谁入管理中,准入运力标志着授权国允许开放本国物流运输市场的程度。

换言之,在两国的物流运输协定中,将明确说明准入航班在指定的授权运营航线上的机型和座位数或业载吨位。这种运力协定可以是对等的,也可以有差额而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在国际物流运输事务中,虽然两国政府双方商定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向对方开放物流运输市场,并向指定航空公司授予市场准入许可权,但是就业务经营权而言,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商定,即准许对方航空公司采用什么方式经营指定的航线,这就涉及航行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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